政策制度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制度汇编

 

 

 

目  录

 

1.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3.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制度

4.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5.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6.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7.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资产管理制度

8.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9.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10.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11.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12.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3.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评价制度

14.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评价制度

15.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人评价制度

16.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受助人评价制度

17.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评价制度

18.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评价制度

19.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评价制度

20.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职能职责

21.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

22.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

23.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24.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5.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6.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规范

27.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各项重大事项的安全、合法开展,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捐赠超过100万的项目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境外捐赠活动需要向理事长报告;

第二条 投资理财活动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理事会人员调整需要向理事会报告,法人变更应到民政厅变更登记报告;

第四条 章程修改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向民政厅报告;

第六条 支出超过100万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注销需要向民政厅报告。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一章  聘用

第一条  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会尽量精简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为东北大附中在编人员,工资由东北师大附中承担。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设办公室,财务由学校财务室代管,会计出纳分别担任。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并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应恪尽职守,服从领导,维护基金会名誉。
3、基金会聘用人员实行年终考核制。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

德、能、勤、绩全面考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4、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

物资奖励。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招募办法

 

 

一、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东北师大附中在校学生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三、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志愿者参加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时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听从基金会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二、无条件接受管理者安排的岗位和工作,按时按量地完成,特殊情况应向管理部门提出。

三、准时参加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需早退或请假,要提前一天向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告假。

四、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管理部门负责人。

五、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工作期间,注意个人形象,维护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七、工作期间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主动联系相关负责人,求得解决。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 为了规范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按照《章程》规定,本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做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财务分析,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教育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教育基金会监事不得兼任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财务制度要求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的会计年份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基金会应按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全面反映资金、资产来源和运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本会资金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有基金会审批程序。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十五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由本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按照支出额度走审批程序方可执行。需要理事会决议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可。由本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办公室有权通知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七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款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费的使用

(一)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用及招待费用等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基金会管理费的使用,均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1人)审批批准。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在确保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二十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基金会项下的所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管理,各部门需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需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第五条 基金会需设置专人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清点盘查,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第六条 基金会需设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需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第八条 基金会需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九条 基金会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所有设备都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第十一条 调拨及转移管理。

凡列入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未经基金会书面允许,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基金会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管理。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基金会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批复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办公物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办公物资管理,规范办公物资领用程序,提高利用效率,降低办公经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中的办公物资为办公耗材和一般办公物资。

1.一般办公物资包括剪刀、胶条、胶棒、橡皮擦、回形针、直尺、订书器、涂改液、裁签字笔、铅笔、信笺、信封、打印纸、复印纸、复写纸、印刷品、印泥、钉书针、大头针、图钉、名片、账册、卷宗、档案袋(盒)、标签、纸杯、计算器、电池、电话机等。

2.员工应对办公物资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

3.办公物资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4.办公设备不可为个人使用。不许将办公物资随意丢弃废置。

 

二、办公物资计划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物资消耗和使用情况,每季度首月7日前编制并提报下季度计划。

 

三、办公物资的发放及领用

(二)各部门办公物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照财务对在职员工办公用品及耗材配比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申请以及提交本部门办公物资预算。

(二)各部门指定人员在物资到货后认真核对本部门申请办公物资,当场与供应商送货人员确认核对并签写姓名。如配送物资与申请物资有误须及时向办公室办公物资管理人员反馈。

 

四、办公物资的交接与收回

员工因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办公物资的交接或收回时,应严格遵守交接回收程序。移交人需逐项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仔细点验,遇有毁损的要求移交人书面标明,视该物品金额的大小情况,是否追究移交人(保管人)的责任,另行处理。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本基金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二条 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报向省财政厅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核销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保存期限5年。

第四条 如遗失捐赠票据,根据规定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根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登记造册,报经省财政厅备案,由财政厅组织销毁。

第六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省财政厅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按年度归档学校档案馆。秘书长检查、指导。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三条  归档范围

(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事项

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本基金会的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及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五)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本基金会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

(七)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漏、声像材料等。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的责任部门为财务室,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室。其他证书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因办理业务确需外借的应打借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明确归还时限并按时归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指基金会法人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人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财务章、名章由财务室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印章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
  三、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四、印章禁止带出单位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五、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六、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
秉公办事。没有秘书长及相关负责人的同意,不得随意盖章;
  七、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及管理机关对基金会的监督,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需通过网站、媒体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的相关活动和信息。

第二条 基金会需在网上公开事项:

(1)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2)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必须进行网上公示;

(3)基金会接受每一笔捐赠均进行网上公示;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开;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及时、真实、准确,以保证捐赠者和公众及时了解、监督基金会的活动信息。

第四条 定期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评价制度

 

  本项制度规定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教育基金会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理事会理事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长在工作报告中,应说明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由理事长行使,并定期向各位理事通报;理事有权对决议实施情况提出询问。
    二、理事会理事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整体工作进行评议;理事如发现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应及时将所掌握的情况及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三、理事会理事有权对理事会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并监督组织理

事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四、理事会理事有权审定理事会在需要时对理事会工作细则和相

关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审议通过后方案方可实施。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监事评价制度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评价制度:

一、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二、本基金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东北师范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人评价制度

 

本项制度规定捐赠人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款项额度及用途,并监督教育基金会严格执行捐赠款项的使用,审核捐赠款项的使用账目。教育基金会需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公益机构财务公开的准则,对所有财务资料,包括捐赠款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网站公示接受捐赠人监督与审核。

二、捐赠人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审核。教育基金会需向捐赠人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并进行项目价值汇报,同时需随时更新项目运行的动态,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三、捐赠人有权对基金会的项目开展情况及影响进行监督和审核。教育基金会需公示捐赠款项使用的详细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报告及项目总结资料,并向捐赠人提供项目的公众影响力及满意度的相关证明。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受助人评价制度

 

本项制度规定受助人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受助人有权监督和评价教育基金会严格组织受助人选定活动。教育基金会需按照相关原则与标准,公平公正选定受助人,并在选定受助人后进行网上公示,保证选定过程及结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受助人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的协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教育基金会需公示协约履行的进度、详细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报告及项目总结资料,并向受助人提供项目的公众影响力及满意度的相关证明。

三、受助人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教育基金会需向受助人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并进行项目价值汇报,同时需随时更新项目运行的动态,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四、受助人有权通过填写《基金会受助人评价调查表》反映对教育基金会的评价。教育基金会需向受助人发放《基金会受助人评价调查表》,并组织专家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专家小组将所抽查的调查表分数相加除以抽查人数即为基金会受助人评价调查的得分。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评价制度

 

本项制度规定志愿者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志愿者有权对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教育发展基金会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资料,并进行项目价值汇报,同时需随时更新项目运行的动态,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二、志愿者有权对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项目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教育发展基金会需向志愿者提供详细项目资料,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汇报,保证各项数据真实有效。

三、志愿者有权对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项目开展情况及社会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价。教育发展基金会需公示捐赠款项使用的详细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报告及项目总结资料,并向志愿者提供项目的公众影响力及满意度的相关证明。

四、志愿者有权对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教育发展基金会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人落实志愿者管理工作。同时教育发展基金会需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网上公示,确保数据公开透明。

五、志愿者有权通过填写《基金会志愿者评价调查表》反映对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评价。教育发展基金会需向志愿者发放《基金会志愿者评价调查表》,并组织专家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专家小组将所抽查的调查表分数相加除以抽查人数即为基金会志愿者评价调查的得分。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制度

 

本项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一、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教育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并对教育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教育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需包括:教育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等

二、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状况。教育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教育基金会的资产。教育基金会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教育基金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教育基金会的人员、结构调动活动。教育基金会的人员调动及志愿者服务必须遵照相关制度,合法合理开展。教育基金会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各期项目资料及人员安排报告。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制度

 

本项制度规定业务主管单位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教育基金会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业务主管单位有权对教育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的初审,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教育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教育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需包括:教育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有权监督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状况。教育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教育基金会的资产。教育基金会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教育基金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业务主管单位有权监督教育基金会的人员、结构调动活动。教育基金会的人员调动及志愿者服务必须遵照相关制度,合法合理开展。教育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各期项目资料及人员安排报告。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职能定位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日常管理与运行:建立、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关系,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捐助;统一组织协调学校教育基金的募集活动,制定筹资项目,拓展筹款渠道。

一、职能定位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日常管理与运行:建立、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关系,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捐助;统一组织协调学校教育基金的募集活动,制定筹资项目,拓展筹款渠道。

 

二、职责:

1.负责捐赠业务咨询,接受各类捐赠,起草捐赠协议;

2.负责人事、文件、档案、公章、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基金会年检等相关工作;

4.负责理事会通知和记录工作

4.负责部门行政工作,策划组织实施捐资签约仪式等

5.加强与社会慈善机构的联系,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争取更多社会捐赠;

6.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与落实工作;

7.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校区、各处室做好各类捐赠与基金项目的落实与管理;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本会制订的财务工作各项制度。

二、负责各种会计报表数据生成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往来款项的的核对、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银行对账工作;

五、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财务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指导工作。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出纳岗位职责

 

一、负责教育基金会资金结算工作;

二、 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办理银行各项业务;妥善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和有价证券;

四、负责内部账户的记账、对账工作;

五、负责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导、宣传工作;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完善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参与教育基金会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交有关政策方案;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教育基金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四、及时开展财务分析,提交相关财务分析报告,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五、做好队伍建设工作,打造研究型与服务型财务团队;

六、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使会计档案管理更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针对教育基金会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使用和销毁等。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销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界定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我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五条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及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告(预算、决算),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及其它磁性存储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及会计软件资料等。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单,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  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存储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电子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对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要定期进行复制、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防止由于计算机硬盘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九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查阅使用

第十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填制《财务处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表》。

第十一条  查阅会计档案人员必须由财务处相关人员陪同。查阅过程中查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财务处应会同档案馆及时办理会计档案清理销毁工作,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财会档案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项目管理,确保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须签订捐赠协议并由基金会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二条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制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使用捐赠项目基金时,使用单位须按照签订的捐赠协议中规定的用途申请,由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须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汇总,上报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基金使用按照《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由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工作,并向捐赠人和社会汇报和公布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益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银行账户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基金会银行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指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室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室主管责任人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理事会通过。

第六条  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二章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

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九条  财务室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

护和管理。

第十条  财务室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

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应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基金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

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

理,建立健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基金会财务室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

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

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

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四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财务负责人审核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基金会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基金会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基金会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室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

资料与基金会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

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二条  与我单位有重大战略合作和银行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

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六章  银行存款备查账

第二十六条  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

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交给总账会计在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 

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银行收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每月初,总账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

明细账。

 

第七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

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

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眉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会将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管理

1.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各项基金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

2.设专职财会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对基金和各类物资进行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清查物资;

3.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4.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条  基金保值增值

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同意许可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以及比较安全的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3.其他

第三条  基金使用

1.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非限定性基金作为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由本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合理使用

2.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使用基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报副理事长复核,理事长审批;

2.使用基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审批或集体签批;

3.使用基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和主管校长组织实施,报本基金会审批。

2.申请助学金和紧急救助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报本基金会审批。

3.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组织实施,报本基金会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对在募集、管理、使用基金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附则

(一)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东北师大附中或东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